业绩预增多少才要公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27:15

根据两市交易所规定,通常业绩净利润为负、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与去年同比或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相比出现盈亏的,需要进行业绩预告。详细要求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 11.3.1 条第(二)项情形的,
  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