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我调离市场,待岗3月后说我因长期离职,要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35:09
2006年9月23号通知我调离市场,因当时没有空余市场,就叫我等待新的市场安排,我在家呆了3个月后,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寄来说“因我长期离职,根据劳动法二十五条规定,解除我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
通知的函件是在2007年1月份才寄给我的,我再去人资部询问,他们说公司从没有待岗一说,劳动合同自通知我调离开始就已经解除(这里的时间应该是我收到函件还是函件上写的时间呢?)。
因为这涉及到社会保险金,工资补贴等很多问题,所以我很犯糊涂。不知如何才好。
另外,当初在签订合同时交了6000块的押金,但是给我的收据却写的是“培训费”。合同中说如果没到合同期满离职的话押金不会全额退还,可是公司现在是逼着我自己主动离职,我当然不能主动咯,要不岂不是损失巨大。
另外,我工作这一年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等项目,合同中似乎也没有明确说明,我该如何争取自己利益?
今天电话人资部,提及社会保险问题,他们说是我自己从未去申请过,而且我只属于非正式的合同工。那么请问如果我的合同解除的话,是否有理由追讨没有交纳的社保金?
谢谢shen1208同志,你提到的
“1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指收到书面的通知书吗?”
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须给付补偿金。”是指只要由企业提出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就须付补吗?

还有就是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你可以申请仲裁。
公司有诸多违法。
1.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2.不得以签定合同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用人单位须为职工按时交纳保险。
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须给付补偿金。
如果事实如你所说,你可以凭劳动合同及押金收据去申请仲裁。
你的那只信封须作为证据,上面有邮戳,以证明你知道争议发生的日期在诉讼时效60日内。他的通知书上的日期是无效的。
问题补充:1.只要有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就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他的所谓非正式等等只是狡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随他如何狡辩都不能免除的。
2.对的,需要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你签字的回执你是可以不承认的(邮寄送达是法定的一种送达方式)。
3.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定事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及具体计算方法。
4.谁主张谁举证。他主张已通知你他就得举证证明这件事,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就应以邮寄送达日期为准。

楼上应该是标准答案了

首先: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觉得这家公司有问题,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要求求职者交压金,不能无故开除员工(除重大责任外),只要是公司员工都要买保险。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觉得这家公司有问题,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要求求职者交压金,不能无故开除员工,只要是公司员工都要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