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公告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5:54:29
我是一个县办化工厂的一名职工,单位在1999年已宣布破产。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给交到1997年,破产前的最后两年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逐渐资不抵债,所以这两年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保险费。但是县里从财政里抽出了一部分钱,把这两年的保险给补交上了,所以我们的保险手册显示,交过钱的最后一年是1999年。昨天(2007年了),我想取回保险手册自己去补交以前没有交的保险费,至从单位破产后,手册由经贸局保管。我拿到自己的保险手册看到,98年至99年的保险费都给取消了,原因是说县里以前在电视和报纸上做过公告,内容是说要在2002年前取回自己的保险手册,从而证明至单位破产后,往后的保险费由自己交纳。逾期没有取回的,按放弃保险处理,就是把98年至99年县里给交的保险收回。在2002年钱取回的没有被取消,以后的都给取消了。我们虽然在2002年前没有取回手册,但是我们并没有弃保的想法,因为我们刚刚下岗,手里没有那么多的钱,想等到有钱时在一次性补齐,问题是我们没有看到过公告,我们为了生活整天的东奔西走,哪有时间看报纸和闲暇时间看电视啊!我想知道县里这么做合理吗?公告有这么大的权利吗?这样的公告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合法的吗?希望一些专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能给一点解释,我在这里谢谢您了!
我会在加悬赏分的

这样的公告,对于你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主张你的权利,即享有1999年前的社会保险待遇。

比较难解决啊.

涉及政府,比好处理哦.

按道理来说要通知到个人的.

不过他们说做了广告,这也是个不错的推辞啊.

个人建议:找上一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解决.最好省一级的.

没办法啦,都超过2年了,在法律上你是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间都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