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办厂一年多现要离婚该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5:11:29
夫妻俩婚后,共同办起一个小厂,公司注册资金50万,章程上女方占0%股份,并且女方借与男方30万(有借据),现公司运作良好,有收益,但具体帐目男方不让女方知晓,现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有打妻子现象),夫妻关系恶化,基本无和好可能,男方家人还扬言离婚不给女方一毛钱,请问女方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障?如果男方在这段时间造假,制造公司亏损假象或是转移资金,女方应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方属下岗职工,无任何医社保,如果离婚还可以向男方主张什么权利?请这方面的高人进行指教,帮助一个全力支持丈夫事业却得不到丈夫尊重的可怜女性伸张一下正义吧!万分感谢!祝你们好运连连!事业有成!前(钱)程似锦!:)
不好意思,女方是占40%股份,上次打漏了。公司就两个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股东,请赐教,谢谢!

你好,现在不清楚你们的公司是什么性质,是有限责任,还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性质不同,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也不完全相同。你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以下条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