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需要指定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吗?有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51:15
目前在办理一个培训中心的手续,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对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认可,认为不是在民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且时间上(一个月内)超过了时间限制,验资报告有时间限制吗?工商部门认为是3个月内有效,为什么民政部门认为(一个月内)无效?有没法律条文规定要向照身份证照片一样指定会计师事物所出具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实没有指定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说,也许好多部门都指定,你也没办法的。其实没有硬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