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大豆的话,免增值税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3:03:52
因为我的公司所在地不是大豆主产区,虽然是粮食购销企业,免粮食(小麦、玉米)增值税,没有明确表明大豆免增值税,问当地国税局,他说大豆不免税,但是如果经营大豆,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票的话,能否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低扣吗?他就拿不准了,故请教各位大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
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
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
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
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粮食
免征)的政策性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
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
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
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
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
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
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
得的加工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