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3:11:1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以往的案例中有时只有一个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即确定了一个罪名,但有时也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一个是虚开其他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但是在确定罪名时应该如何确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个罪名,还是应该两个罪名分别?还是应该法条竞合确定一个罪名?依据的条款是什么?请大家详细解释,谢谢。

罪名由最高人民法院以解释的形式确定的。
问: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一个是虚开其他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但是在确定罪名时应该如何确定?
答:属一个罪名。该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它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有几个行为,选几个。该行为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据的条款是什么?答:第2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