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准生证,但实际上超生,那法律上认为是超生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0:01:37
我与前妻生了一子一女,1990年离异。1991年再婚后妻子取得了计划生育证,于是我们又生了一子。但之后计生局说我们超生,并没受了计划生育证。
1。请问我们在法律上算不算超生?
2。那个计划生育证还生效吗?
3。计生局能不能撤销当时发放准生证这一行政行为?
请讲明答案出自哪一条法规~
谢谢啊~~~
ps:我想知道的是第三胎是否超生,前面的就不用管啦 ~

你好:依据你所提出的三个问题,回答如下:
1:根据计划生育证生育,不算超生。
2:根据计生政策,有主管部门审批的准生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3:现在不能撤销。[倘若有责任,也是主管审批的单位因过失而为]

1、你和你的前妻有两个孩子,而且没有计划生育证,这已经是超生了。你再婚后,和你现在的妻子在取得了计划生育证的同时,只生了一个孩子,这就在法律上不算超生。
2、那个计划生育证完全有效。因为那个计划生育证是你和你现在这个妻子所共同拥有的。
3、不能。

第三胎不算超生啊,因为前两胎是你和你前妻生的,第三胎是你和你现任妻子所生,而且只生了一胎,也有证,所以不算超生。

说你超生,主要是你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个和第二个是属于孖仔,那么就不算超生。。你第三个孩子出生前。。。有经过计生局审批过,同意你和你现在的妻子生育的,那么就不算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