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唐代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时有发生,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是普遍风气。有这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29:49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此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当时州官颜真卿处理此案,把这个女人批判了一通,云: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甚多。
  最后,虽然判决离婚,任其改嫁,但责杖刑二十;同时对杨志坚“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据说,由于颜真卿这一判,风俗大正,此地再无弃夫之人。可见,当时期夫之事原本不少。

  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也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多人:计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