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交通责任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24:02
我有个朋友的爸爸被车撞了,想就几个相关问题咨询一下。。
她们家住在学校里。
前几天他爸骑摩托车回家。(此车无牌照,买了大约3个月了。)
到学校门口的时候,一辆三轮车左转,把他给撞了,当场休克。
请交警来做事故责任鉴定,交警不予受理。理由有二:
一是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地上还有明显的痕迹)
二是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交警大概被收买了)
三轮车车车主没有驾照,并且是个高度近视。

现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请问大家:如果要去法院起诉,该如何起诉?以什么名义起诉?
如果要调解解决,大约应该自己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
人撞了之后。刚开始是他们负的钱。而且还转了两个医院。结果出来。就闹起来了。这算是证据吗?还有,我想问。如果我想要公安出面调解。那里面的内容该如何写,我听说里面的文字设计到法律问题,再者,医院说可能会残疾。如果我们同意各负一半责任。没有书面说明残疾以后的事。你知道要他写保证是不可能的。如果人恢复不好。层面问题会一发不可收拾。那么:
那时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成立吗?如果能有胜算的可能吗?对我们不利的成份有多少?

关于补充问题:
一、侵权事实只要有相关证人或交警调查情况就可证明,如果对方并不否认侵权的话,这方面的应该没什么问题
二、你说的调解可能是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吧,关于和解协议:
1、本身不具有强制效力,对方不履行的话,只能起诉。
2、同时现在达成的赔偿额也不是最终的赔偿额度。后期发生的费用并有证据支持的话,同样也可起诉要求赔偿。
总之,如果和解的话,则必须清楚对方的情况(有效的住址等),如果后来起诉时,对方不见了踪影就很难办了。
我的建议是:等治疗告一段落,即申请伤残鉴定,鉴定项目除了伤残等级还要有预计后期治疗费用、是否需人陪护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所以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时间过久导致有些伤害无法确定。可以看一下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有问题的话,就直接给我发消息。

你好!
第一、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公路、城市道路还应包括那些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允许社会车辆出入的学校、小区等。事情发生在学校门口完全符合上面所说。
第二、既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有义务勘查现场,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交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至于那两个理由,并无依据。
首先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如果交警部门不作为,也不必非要等事故责任书出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的话,属于民事诉讼,侵权之诉。但是根据民事举证原理,“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举证证明侵权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