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中的质性与质料的概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38:05
谢谢大家了

这里我们已经接触到胡塞尔现象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胡塞尔对意向本质的定义是:“在我们看来,质性和质料是一个行为的极为重要的、因而永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尽管这两者只构成一个完整行为的一个部分,我们把它们称之为行为的意向本质仍然是合适的。”这样,胡塞尔确定的意向本质就是由两个成份所组成:质性和质料。我们在这里暂且可以不去考虑。一个具体的意识行为实际上并不仅仅受到意向本质,即质性、质料之统一的规定,而且还受到其他因素的规定。

现在我们可以解释在前面已多次出现的“质性”概念以及现在遇到的“质料”概念了。质性是指那种使表象成为表象,使意愿成为意愿的东西。换言之,表象的质性一旦丧失,表象也就不再是表象。“如果我们例如将某一个体验称之为判断,那么必定有某种内在的规定性,而不是某种依附在外表上的标记,将这个体验与愿望、希望以及其他种类的行为区别开来。”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内在规定性就是指“质性”。就判断而言,在所有判断行为中都存在着一种共性,这种共性就在于它们共同具有的质性。

我们在这里再进一步:“A=A”和“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为直线”显然都是判断,显然都具有相同的质性。但这两个判断是绝对不同的。使这两个判断得以区分开来的东西,便被胡塞尔称之为“质料”。他认力,质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质性奠基的(或者说,不因质性的不同而变化的)对象立义的意义(或者简言之,立义意义)。它包含在行为之中,“赋予行为与一个对象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一种得到完善规定的联系,以至于质料不仅确实地规定了整个对象,而且还确实地规定了对象被意指的方式”。

在对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的划分中,质性不起任何作用。在这里,质料是关键,“它单独地规定了称谓行为的统一和陈述行为的统一”。

所有客体化行为都具有同一个属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这类行为都只具有一个质性。在胡塞尔那里,人们至少可以在客体化行为这个种类中区分两个相互对立的质性:“设定的(setzend)质性”和“不设定的(nicktsetzend)质性”。胡塞尔对设定与不设定的解释是:“前者是指在某种程度上对存在的意指;…… 后者则将存在置而不论”。因此,“设定”这个概念与动词的“信仰”或“存在信仰”(belief)是同义的。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客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