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能不能擅自从一个杂志上摘下一篇文章,并且未通知此杂志社就推荐给另一个杂志社转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8:12:22
我的意思是,这样是否触犯了法律?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涉及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结论:如果该作品的作者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著作权法,我详细介绍一下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三种合法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形式:

  A,合理使用: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了教学等公益活动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合法的使用.

  B,法定许可: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了艺术等繁荣发展的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必须向作者支付使用费.如果不支付不构成法定许可.法律未明文规定也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C,强制许可: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各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之为强制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苛刻,不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不能任意适用强制许可,只有在申请人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被拒绝和该著作确实需要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强制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所有三种合法的使用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1,合理使用(法理上的分类):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