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失业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49:34
我县有一个工厂,在2006年初已宣布破产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厂职工虽都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中间有间断,单位在7日内没有将失业人员名单报至经办机构,职工也没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现在职工要求补缴间断期间失业保险费,以此享受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情况是否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

  2. 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3.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4.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5.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6.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破产后,不能及时就业,又没有申请自谋职业的,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则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一部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或之后及时找到新工作,实现再就业,这部分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只有在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及时重新就业,又没有申请自谋职业,同时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的,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定,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