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理论上目的看,张某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8:45:40
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的4岁男孩。一日,张某带小孩到一座小桥上玩,张某提着小孩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孩边喊“害怕”,张某手一滑,小孩掉入河中,张某急忙抢救,小孩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目的看,张某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意外事件
麻烦大家给我解释下A B C D的含义嘛,我个人认为是 D 我不是学法律的

C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你说的情况是典型的过于自信过失
张某做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意识到把小孩抱到桥拦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是由于自己的过于自信能够保护好小孩 所以相信能够避免所以选C
这题的案例一看就是过失 所以只能从BC中选 AD两项就排除了.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所以只能是C 这还不够清楚?

我认为是选A.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小孩子掉进水里,可还是将其悬于桥栏,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有一定的凭借认为不会发生,主观上不希望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法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因而使危害结果发生。
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不可能预见,并不能避免。

我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成年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间接故意是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意外事件是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不可能预见,并不能避免。

典型的C.过于自信过失

选C
同意楼上的解释

无论那种。其行为以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