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缓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03:41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 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2 )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 )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 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5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并重视执行这一制度。
正确执行死缓制度,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死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一)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无期徒刑区别之所在。什么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48条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罪犯应当判处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解释为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解释固然无误,但仍嫌不足。笔者认为,从主客观的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应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况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具体言之:(1 )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从主客观相统一上考察,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质不严重,如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众多人员死亡、 被害人多、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