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11:54
国税(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
请问:这里的 "当期",是指当月、当年、还是当期成本对象的建设期?
某开发产品02年开工,05年完工,因经办人疏忽,02年取得的工程发票在04年才交到财务做帐,在05年完工并结算完工成本时,这笔跨年度记帐的成本是否也能算这期开发产品的成本?
这笔发票绝对真实, 能够证实. 公司的开发产品也只有这一期. 后来发现还有一张是04年的发票, 做在06年的帐上.
税务部门07年2月份来结算时也发现了这些跨年入帐的发票,当时只问了一下原因, 但没有剔出来, 还说如果工程发票没有全部开进来,务必在07年4月底前开进来,还可以计入成本的. 但后来经办的同志回局里汇报后,情况却糟起来, 局领导认为跨年入帐的发票不得计入成本, 我后来也去沟通过,但还是不行,大致意思是:(2006)31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当期的成本当期列支,虽然我公司发票是真实的,但跨年入帐肯定是不行的。 老总在国外,电话里知道这件事,只会说:这事真是神经病了... 他不懂税收方面的事,只觉得这税很蹊跷:05年完工的工程,07年开的发票都让进成本,怎么04年05年的发票倒不行了.

谢谢二位老师的指教,如果税务部门实在难通融,我打算把这些跨期入帐的发票的退还给建筑公司,让建公司凭这张退还给他们发票联的开一张相同金额和内容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样的兰字发票给我公司做帐,不知这样做是否行得通?

记入建设期。
可以。

只要发票真实即可,可以跨期的。

你们的局领导害怕后边有说不清的麻烦。其实不用怕,可以入帐的。

要求他们更换发票当然可以,不过这样做难题就到他们哪里了,他们还得调帐。不理他,自己的问题解决就好啊!

回答:

一、对于你说的“当期”,国税(2006)31号文件确实有这么一个说法,但是在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和我们税务审计工作来说操作起来比较的麻烦。原因就是“当期”的性质很难把握。日前,很多建筑企业经常是先施工后开具发票,所以严格按照当期来作账几乎是不可能的。
日前,税务局的把握的尺度就是只要有发票,并且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是何年就应计入此年的成本中,这样就可以了,不会太计较超过纳税年度就不让入成本的情况,这一定是可以确认的,而对于此成本是不是当期就不是太计较了,当然这个贵公司及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公关水平也有点关系。

二、对于贵公司2002年和2005年发生的上述事项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3]083号)文件规定,而不是国税(2006)31号文件,因为国税(2006)31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对于2006年1月1日操作更方便,没有规定“当期”,但是2005年记入2002年成本,会有调节利润的嫌疑,一般来说没有问题,有问题和税务部门协商。多交流就会有好结果。

年终你有没有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