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3:45:34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1,92年江某的原配死亡后,作为6间屋子的共同所有人(根据旧婚姻法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的原配死亡后其所有的遗产就是房产的一半进行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江某和其子女各继承一间,这时的房产失江某4间,甲1间,乙1间....

  2,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时,根据93年的司法解释,江某结婚的4间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3,这时有一个问题是,丙的儿子丁是否成年,是否与江某建立了扶养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被出题者(楼主)漏了,后面的问题变成了无法回答的问题了,因为有两种情况:

  4,丁和江某如果构成扶养关系,就可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成为江某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丁也就有了继承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丁无继承权。

  继承法的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我只好假设丁当时未成年,和江某建立了扶养关系...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乙死后如果也是法定继承,那么财产1间房产应该由其父亲江某和乙的儿子分割这间房产,一人半间...这时的状态是江某4间半,乙的儿子半间,甲1间...

  6,2001年江某去世,如果丁和江某形成扶养关系,那么江某的房产4间半由江某的妻子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丁/甲/乙的儿子(代位继承)共同分割,每个人分得一又八分之一间房产....这时的状态是....丙1又1/8间,丁1又1/8间,甲2又1/8间,乙的儿子1又5/8间....

  7,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