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证明书可以算合同吗?还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10:23
1、合同属于转让还是转包?
2、合同终止日期是哪天?假如合同过期了,现在梁仲仍然占有该土地,怎么办? 附合同原文
六队梁华转让农田梁仲承包完成公购任
务的证明书:
现于88年11月9 日梁华和梁仲两位同意在1989年壹月起梁华把榕树坑尾的田给梁仲承包,梁仲承担完成公粮陆佰贰拾伍斤、购粮壹仟捌佰柒拾伍斤,时间按国家承包期定,如果国家有公购减增政策变动,听由梁仲同志负责,与梁华同志无关。故特此证明,双方签名为实,共同执行,各存一份为证。 88年11月9日
村委会(盖章)
承包人签名:梁仲 转让人签名:梁华
*说明:两人是同一生产队的社员

1、这份证明书不是合同。这份证明签定于1988年,当时国家征收农业税及“三筹五统”,它只证明了转让方不再承担村委会及其它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份证明,只规定了转让方(梁华)的权利,即占有此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规定受让方(梁仲)的权利(获得转让补偿)。如果拿这份证明当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是不合理的。其实,转让方和受让方只是达成了口头的协议,这份证明可以作为口头协议的补充。
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系,是转让受让关系,即转让方转让此土地的使用权给受让方。转包,其实是“转让承包”的简称。
3、就这份证明来看,没有说明中止日期。因为这种转让受让关系是不合理的,所以转让方随时有权利要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