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遗嘱有效吗?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法律上有何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4:58:15
孙某是一位离了婚的男士,与前妻生有一子;他与同样是离了婚的女人梁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近8年,并生有一女。但两人一直没有登记,仅以假结婚证去派出所办理了合户手续,领取了户口簿,并将买断工龄的全部工资投在了梁某的饭店。2003年9月,孙某患脑梗住院,面对昂贵的医疗费和病弱的身体,梁某与孙某分手,并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解除了同居关系。2006年6月,孙某因脑梗、急性心梗发作住院,此时,梁某突然来其床前,迫使孙某立下遗嘱,孙某住院仅3天死亡。问:这种情况,遗嘱有效吗?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法律上有何相关规定?
孙某立医嘱时,只有梁某与孙某的弟弟在场,医嘱由孙某的弟弟书写,并不是孙某本人所写,没有孙某本人的签名,也没有进行公正。另外医嘱的主要内容全部遗产都给梁某和其与梁某所生之女,并没有一丝一毫的留给孙某与前妻之子。
还有一个问题是,孙某与前妻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其前妻幼年因脑炎所致智力低下,其子智商也很低,自己尚不能照顾自己。
鉴于此种种原因,我是否可以怀疑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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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无效。
  1 立遗嘱的首要原则就是遗嘱人自愿。孙某是被迫立的。
  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 代写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才有效。
  孙某弟弟代书,没有孙某签名,遗嘱无效。

  3 以上就足以认定遗嘱无效了。遗嘱的内容也自然不发生效力。
  所以孙某的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其妻,子女,父母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梁某不是孙某的妻子,所以没有继承权。孙某的孩子有继承权。

  与前妻的离婚理由在所不问。遗嘱肯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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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无效。遗嘱应当由遗嘱人自愿所立,并且有第三人在场作证,同时书面遗嘱还应当经过公证。
  财产由孙某的子女继承。非婚生子女原则上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享有继承权。

  梁某和孙某构成事实婚姻,但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梁某和孙某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梁某以假结婚证领取户口本的行为也是无效行为。同时梁某没有对孙某进行病后的扶养与照顾,综合以上因素,她无权要求继承孙某遗产也无权要求单位分配住房。单位应当拒绝。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梁某不可继承.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孙某与梁某当时的结婚证是假的,单位就可以拒绝分配住房

遗属无效,遗属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如果有证据证实其遗属为受胁迫所作,则为无效遗属。同时遗属要有证人作证,如果仅凭梁某一人的证词不能做有效论处。

遗嘱是无效的.孙某是在梁某的逼迫下所写的遗嘱,并且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所以遗嘱无效.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