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时期的国民大会的代表是选举出来的吗?象我们的人民代表一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33:07

“国民大会”的职权

  国民党退踞台湾后,不承认已降为地方政权的事实,仍然盗用“中央政府”的名义,建立所谓“中央政府机构”。“国民大会”,台湾当局称之为“国家最高民意机构”。根据孙中山权能分治的理论,人民对于地方和中央的主要公务员,有选举罢免的权利;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有创制、复决的权利,然而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实行直接民权,因而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大会”行使,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蒋氏父子时代,台湾当局的“国民大会”为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在形式上仍维持这些职能。但李登辉主政后,“国民大会”性质、地位和职权已逐步发生变化。

  “国民大会”的全称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它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即行使罢免、选举、创制、复决四种政权。根据“宪法”规定其具体职权如下: 1.有选举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之权; 2.有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之权; 3.“领土”、“疆域”的变更,得经该会议; 4.有权决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修订和废止; 5.对“中央法律”亦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此外,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 “国民大会”对“总统”提名任命之“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人员有行使同意权。 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并进行讨论,提供建言。

  “国民大会”的组成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国民大会”代表由 “国民”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以下几方面产生:由县市产生,各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1人,但其人口逾50万者, 每增加50万人增选代表1人; 由边疆、民族和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中产生;由侨居国外的国民中产生;由农、工、商、渔、教育、自由职业等团体中产生;由妇女团体中产生。格方面产生的代表名额, 均以其法律规定。 根据“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采取多数代表法,即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票数相同时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代表候补人,也按票数多少,依次确定,票数相同时抽签确定。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人依次替补。1947年11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应选出代表总数为3045人,其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如下: 1.全国市县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2130人。 2.蒙古各盟旗选出代表57 人。 3.西藏选出40人。4.各民族边疆地区选出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