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指的是怎样的情况?5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37:29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全部由国家投资设立或者兴办,人员由国家的人事和劳动管理部门聘用,并由国家提供全部经营或者活动费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能根据现在的一些通俗说法,把国有股份占主要成分或者国家提供大部分经费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扩大解释为国有单位。因为,本条牵涉到对一部分人的从重处罚问题,从刑法解释的原则看,凡是对行为人不利的解释,只能在法条的范围内作限制解释,不能超出法条的基本含义作扩大解释。如果作扩大解释,势必违反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违背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学理解释也应当严格遵守这样的解释规则,凡是对行为人不利的解释,只能是限制解释;凡是对行为人有利的解释,可以作扩大解释,不能作限制解释。本着这一原则理解,我们认为,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第一类准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