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股权转让成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1:54:07
2003年我公司与另个公司集体集资开发小水电(建小水电站),自愿集资.预计每位职工集资最多3万元(分3股每股一万元)预计分红为15%/年,建设施工3年,2003年4月我就出资集款2万元(公司规定3年内不准转让,不准退股(转让后才知道的))。2003年的8月份本人因急需要钱,就把所持的2万元股权以26000元(每股3000元的买卖价)转让了给2个公司外的某商人,并签合同。收了对方26000元并写收条,我所出资的20000元交款收倨交给对方,合同并注明第3股也必须照前2股每股3000一起转让给他。
3年后,第3股没有集资,电站投产 2007分红3000元,股权证上没有更名,在发放的股权证上写着 入股资金20000元,配股金额25000元,总股额45000元。另公司则集2万就是2万,没有配股
本人个人发觉的本事件问题是:
1.合同未注目日期、签定日。(收款条上面有日期)
2.合同违约金为:从签字之日起 每天百分之一 (没有签定日期)。是否合法有效?
3.公司的文件规定:3年内不能转让,但是我转让了。
4.第3批股未集,本人按前计利润算就少3000的转让金
5.配股的具体的是单位拿职工的总集资款未通知大家的情况下贷款增资(也就是说一个职工的2万元又集体资金贷款25000元)
我想知道的和要解决的问题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有权收回股权吗?我哦可否要求对方补尝配股金额,我觉得现在这样就算转让的话,太亏了。配股比集资股还高,再说我都不知道第3股不集,我欲计3股转让金是9000元 如果6000元的话肯定不可能转让。配股我应该不应该给他?如果我要买回来的话算违约吗?赔偿怎么算?。如果他起诉我的话我有机会胜诉不?我怎样往回我的最小损失。最好的办法我应该怎么办?
本人EMALL:OLL@163.com QQ366070537
那么公司规定的3年不准转让 起什么作用?就没有用的吗?

你的问题不是看得很明白。我的意见如下:
你所说的第1、2点,表明了,你和买方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十分粗疏,有很多漏洞。又由於没有看到完整的合同内容,要作出定论,是会有偏差的。
收款(26000元)的收据会有日期的罢?
但依据相方立约时的真诚意向原则,这合同还是可以执行的。

第4点,由於没有第3股的集资,你所说的转让金"利润"根本不存在。
第5点,你所说的通过贷款增资,是很普遍的事,但贷款增资,是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投票通过贷款增资的议案,你作为股东,应该是被通知出席股东会的。

"我有权收回股权吗?"由於股权未转名,所以不存在收回问题。
如果你坚持不将股权转名给对方,就需面对买方向你提出民事诉讼。

"我可否要求对方补尝配股金额," 你当然可以要求,但相信对方不会同意。

"配股我应该不应该给他?" 配股是基於原来的"原始股"所产生,如执行股权转让合同,配股应归於买方。

总的来说,就是你觉得太亏了,不想执行股权转让合同。
如诉诸法律,我认为你胜诉的机会十分低。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找个借口和买方相谈,在付出一定的补偿,双方协议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