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一“优先续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3:05:55
现有这样一件事,某局有2个店铺,分别租给甲和乙。甲想把乙的店子租一起租起来,于是就向局里提出在乙的合同到期后要租乙的店。但是在乙的合同里有写明:“在合同结束后有优先续租的权力”,并且乙不愿交还店子,还表示:“甲提出多少租金,我也出同样的价钱。想要续租”

现乙的店子合同到期了,局里的意见就是要收回店子让甲一起经营2间店。那么我想问的是:
如果局里最后收回乙的店子,交给甲,那么乙以“优先续租”的合同跟局里打官司的话。是否局里理亏。

局里应该理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在对外出租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法,那么就应该依当事人的约定行事。同时,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权。
因此,乙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租”,同时又愿意与甲出同样的价钱续租,那么他应该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除非乙无法或不愿意拿出比甲更好的条件),出租人在通知出租人强行收回店面是不合法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违约赔偿或者是履行合同。

按照你题目中提示的条件,乙享有优先承租权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局里这样做,乙完全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前一合同中的关于优先承租的约定与你续订租赁合同;还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