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虾:如果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9:39:14
1、据我所知,这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参照北京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所以建议你还是变更为好
2、当然还未颁布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这只是参考而已,因为还不是生效的条文
很简单的一个法子,你看所在单位的印章变没变,变了就要重签。
一般的一肯定要重签的,我是一个懒人,可以不签就不签。
当然要签 以防万一吗
如果你们单位仅仅是“名称发生变更”,没有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问题,不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分立、合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37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重签劳动合同似乎更保险!您是否有条件咨询职业律师。
(能够得到此问题的正确答案非常重要,这关系着您今后是否能够更好地在这个劳务关系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非专业](“百度知道”的“社会/文化”中也有法律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