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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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但未成年的被保险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