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59:16
1.我们是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合同制工人因2002年公司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出决定把单位十几人给予解除合同,现我们档案都在乡镇企业管理局.
2.1997年办理的停薪留职的手续是假的{签字都是假的}我们本人没有签字.
3.我们与1995年与公司签定在家待岗的劳动合同书至1998年到期.之后公司至今没有人通知我们上班.
4.经我们到工商局调查了解工商登记情况时,才知道公司在所有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公司注销.
5.注销公司登记的批准单位是:乡镇企业管理局,该局是清算单位,对于职工今后安排及养老保险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6.公司在清算时没有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也没有对我们这些人做出安排,现我们得知已被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公司与2001年12月27日已注销,该公司已不存在,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请帮助我们弱势群体我们万分感谢!!!

你好:
  1:根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老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款 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5: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你们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申请维权主张。倘若劳动仲裁的裁决不当,你们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其维权主张。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们的正当的请求必定为法律所保护。我支持你们!
  祝你们新春有个好心情,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