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归属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09:45
信托结束时,受益人取的信托财产,要不要纳税?

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受益人即委托人本身,因此,在信托关系存续中,或信托关系因信托目的已完成而消灭时,受托人依信托约定交付信托财产 (包括初始信托 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于受益人时,对初始信托财产部分价值而言,受益人只是收回原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而言 并无收益发生,自不应课以所得税;对信托财产增值部分而言,受益人应已于增值产生时缴纳所得税 (下文有述),因此也不应再课以所得税。另外,即便在他益信托的场合,如出现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信托法第 46条)或者信托终止(信托法第 53 条、第54条)的情形,委托人也有可能依法定顺位享有信托受益权或者受领信托财产权。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受领信托财产应否课 征所得税的问题应无异于上述关于自益信托的相关论述。

只要委托人交付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即取得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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