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田三十年是何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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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
国家将立法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
童之琦、浮飞(编号:2001-3-130)

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被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国家将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保证农村中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30年不变的长期使用权。
“30年不变”需要法律的规范
中国改革始于农村,始于家庭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在农村通过行政手段对土地随意调整的事频繁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预期;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心存疑虑。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热切希望尽早制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
稳定和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原则
该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概括地说,一是稳定,二是保护。草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四是注意与延包工作的实践相衔接,确认延包合同有效;五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国家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中“人多地少”的客观情况,从制度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有序地进行,将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据此,该草案中规定:国家支持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