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4:38:53

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
  (一)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滥用权力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具体项目与内容,因“利改税”、“分税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并以此决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事项;政府所属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取决于政府的拨款。应该说,这样的财政体制改革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依法核定和征收的财政收入不能满足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浮于事、超编公务员队伍的财政支出;具有财政指标但没有实际财政拨款或者财政拨款不足的行政机关无法维持日常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的福利挤占着行政经费从而使依法行政失去应有的物质条件;打着为本部门服务旗号设立多多益善的“小金库”势必影响到行政经费的不足,等等。也正是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遭到社会强烈谴责的形形色色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行政垄断等消极后果。
  行政垄断的理由多种多样,但究其驱动力来说,就是追求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限定他人购买或接受行政机关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指定服务的行政垄断情况下,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承受的是商品(服务)质量与商品(服务)价格相背离的后果,而发出限定指令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就此获得相应的“回报”;在禁止地区间相互竞争(包括禁止外地的竞争者、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禁止本地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等行为)的行政垄断的情况下,享有“优惠待遇”企业的盈利增加也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等等。由此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行政机关、部门、所辖地区等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存在,行政垄断便失去赖以存在的经济驱动力。
  (二)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是行政垄断顽症难治的客观原因。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暂行规定》中,首先提出的任务就是反垄断。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反行政垄断的法规和规章,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等。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最重要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第30条就地区封锁、强制购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责任,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