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继承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6:57:15
例如:一国新政府宣布在成立之日起,原政府所有的在该国境内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均自动转为新政府所有?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内容有: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土条约应予继承;
(2)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
(3)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4)对商务条约的继承问题,纯商务性条约应继承;
(5)带政治倾向的商务条约可不予继承。
2、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包括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在实践中按以下原则继承:
(1)对不动产适用转属原则;
(2)对动产适用实际生存原则;
(3)公平原则。
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可分为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这两种均属于国家债务,是国家继承的范围。还有一种债务“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予继承。另外,恶债是不予继承的。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

看新政府是否愿意继承这些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