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场有权搜身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45:05
超市或超市式书城在出口处都有安检设施,如果通过是机器发出报警,工作人员或者是保安有权利搜身或者是检查书包马?
图书大厦刚开业是我去看书,大厦是超市式管理并且可以带书包进入,当时我书包里有图书馆借出的书,入口处有安检设施当时报警器没有响,离开时经过出口报警器,报警器却响了,我解释我书包内有图书馆的书籍,工作人员要我打开检查。但是很多人经过,甚至有一位带着孩子的妇女对旁人说“偷书了一从这过就会响”。

不可以。超市和保安都没有这样的权利。
1、公民拥有人身自由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公安相关人员持相关证件才行。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和商场都没有这个权力!!!
如果遇上这种问题最方便的解决方法是报警。
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告他们,简单的办法是告个人,基本上不用开庭他就向你道歉了。如果想要精神损失费就告集体,不过比较麻烦,还要有证据。

你是人耶,连猫猫狗狗还不让人随便碰呢,何况是人!关键在于法律没有赋予保安这种权利,就算是警察也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搜身。保安就算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也因该报警,剩下的交给警察处理。退一万步说,就算顾客真的是小偷,保安也没有权利搜身,还是要送给警察叔叔解决问题,就算到了警察局,要想搜身保安还得拿出证据呢!何况就是怀疑,保安的做法已经违法,他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1. 超市搜身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他们没有任何权利以任何理由对公民进行非法搜身,否则,你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