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需要权威的法律讲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05:36
甲有1个朋友乙,乙早年丧妻,有1子丙,乙得癌症死亡前将其子丙托付给甲,在乙死后,甲将丙带回家抚养(未进行抚养登记)。后来,甲因为嫖娼被警察行政拘留,在拘留中被警察殴打致死。问:丙有权利因为甲得死而申请国家赔偿吗?丙应该怎么办?
(甲、乙、丙均不考虑其他亲属关系)

丙是否有权利因为甲得死而申请国家赔偿,关键是甲与丙是否形成养子女关系。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法律是认可的;否则未进行收养登记,则不构成收养关系,无权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