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之后的固定资产,归政府还是集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09:35
请各位网友,在百忙中留一分钟给我这个急切需要知道问题答案的人,本人不胜感激!

我是事业单位队伍中的一员,06乡镇机构改革之后,我和几位同志都考入到了镇政府工作,工作地点的转移让我们原有的三层小楼成了空闲!现在,政府有意将此楼出租或是出卖,我知道,国家让我们从原来的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划到了全额拨款一列, 我们很感谢国家的政策,但是,那个楼,是我们这群人,在职及退休人员,一砖一瓦盖起来的,当时地方政府并没有拿出一分钱,另外,根据地方的形势看,在本县内并不是所有乡镇都有这样的固定资产。 如今,这个权力、、、按说政府有这个权力,但是,我的想法只代表个人,对于这份资产,是几位前辈辛苦积攒下来了,对这份土地的感情,是该有多么的不舍?!
本人通过网络,只想了解一下,这份资产,我们集体的这几个人是否会有一点的自主权???

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其中第(三)款,所有权的必要界定中规定:
  所有权关系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进行所有权界定工作。所有权关系需要界定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清〔1992〕6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因某种原因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为国家资产。其处理办法可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农发〔1991〕第12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2、凡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并提供主要资金来源,而国家仅给少量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财产,属集体性质,可不列入这次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
  3、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尚未核发两证的单位,按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办理。
  4、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作为“待界定财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并按国清〔1992〕6号文所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第三章 所有权界定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应属国有的净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对于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通知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本”单独登记。“待界定资本”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机构具体组织进行。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