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法官要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证据是否确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34:40
本人追讨官司已到了执行阶段,由于被申请人失踪。但被申请人有一房产被折迁。本人调查得知有折迁款在城建规划局帐上,我向法院执行法官提供了这个线索。但执行法官要我提供书面证明或者折迁补偿的复印件。你说我这个普通公民能扩到这个证明吗?法官的要求是否正确?请你告诉我,谢谢了。

提供线索和证据是申请人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提供线索,并申请法院查询。
以你说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不是你能提供的,但你的信息总有一定来源,提供后,可以写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查询。
如果执行法官拒绝查询,你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

是正当的,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本人有义务也应积极提供证据和线索,但就本案情况,你可提供线索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专家提供: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你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法官的要求是合法,是正确的。至于你有证据而无法取得的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应予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有事您说话,祝你新春有个好心情,吉祥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