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民事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47:23
甲:某村民小组组长 乙:某村民小组组民
乙于1999年通过小组会议取得承包小组鱼塘三年的权利,承包金额1720元/年,在第一年,第二年期间,乙如期交纳3440元,第三年,乙因资金周转不灵为由缺交,甲与乙的关系较好,信任乙(无欠条或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挪用组上资金为乙交纳1720元,帐目署名为甲,如2006年村上查出这1720元空洞,因此找到了甲,此时的甲找乙结清1720,而乙当口否决从未有过缺交事实.如果乙已交那么应该留有当时的收据,乙辨解是:"收据已丢失,村上的帐目都已做好,可以证明他已交清."
注明:甲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未向乙崔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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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挪用资金与甲乙之间的债务是两个法律关系。挪用资金必须归还,如果甲还履行国家公务,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从本案的数额和情节来看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其中的甲乙之间的债务,已经成了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甲对此只有受领保持权,即如果乙将所欠的债务返还给甲,那么甲受领后乙请求甲要回是得不到支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的债务的存在。因此,甲要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的存在,那么也只是有个受领保持权。而现在没有充足的证据,就更难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自己的钱了。顺便说一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且在诉讼时效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统一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因提起诉讼或者要求一方履行义务,并留下证据。这样可以使诉讼时效“延长”。

既然如果乙已交那么应该留有当时的收据,
他肯定不能辨解是:"收据已丢失,村上的帐目都已做好,可以证明他已交清." 法律讲的事真凭实据,他拿不出证明自己已经交款的证据,就得负起该负的责任.你可以告诉他,为了1720元闹上法庭不值得.

“用组上资金为乙交纳1720元,帐目署名为甲”那甲也应该有组上的收据啊。该案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中,甲若诉之法院,他作为原告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拿出证据出来证明乙欠甲1720元,若不能拿出的话,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据你所诉,甲也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确实存在。
更何况,即使甲可以证明与乙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但该债已过诉讼时效(债要在2年内追讨才会受法律保护),故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债变成自由之债,乙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故甲去诉讼是不明智的,他应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私下与乙协商解决。

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