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怎样规定失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7:30:08
我国怎样规定失业?

关于失业的界定

  失业与就业相对应。所谓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给予的定义是: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失业看成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例。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无失业论的固定思维模式,我国于1958年宣布已经彻底消灭了失业人口。在农村实行适龄劳动力自然就业,在城镇以待业表示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而未能就业的现象。1982年人口普查时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没有任何职业的人为待业。主要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这两部分。待业的实质就是失业,不但与国际惯例不符,更包含了众多的消极因素,一方面助长了待业者的就业依赖性,另一方面给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199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会会决定,第一次把待业正名为失业。1994年来,我国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失业作了重新定义,提出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失业定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层次:1、规定了劳动年龄,其下限即为《劳动法》所规定的16周岁,其上限为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3、调查期是指每季末最后一日之前的两个完整周;4、“无业”是指没有从事任何社会经济活动,也没有获得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报酬、经营收入;5、“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指的是有求职愿望,并且采取刊登求职广告,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到劳动市场求职、托亲友介绍、为自谋职业做准备等各种有实际行动的方式求职。

  1998年国家劳动部和统计局重新界定了“失业定义”,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下面5种人:1、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