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优惠证减免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35:26
我和丈夫都是下岗职工,不同的是丈夫因家庭负担重,前几年就没有上班了,自己开了一个服装店,已经经营了好几年了.2005年他的单位给办了下岗,他也按正规手续办了下岗做优惠证,但工商局的人说,他卖了这么多年的服装,优惠证对他这种情况不好使,而且夫妇二人有一人上班的优惠证也不好使.我想请懂这方面的朋友告诉我,我丈夫的优惠证到底好不好使.不巧的是2006我的单位效益不好我也下岗了,这种情况如果用我的优惠证好不好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

  2003-10-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