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的案例.要求:有评审过程,有明确结果(案例可达A4纸4张以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33:13

案例: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一所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系同一单位职工于98年结婚,2000年判决双方离婚。99年双方单位分给原被告一套住房。当时原被告因事均未交首期购房款,而是由被告之父代为交纳了20000元。购房款收据上交款人一栏的姓名为被告父亲的姓名。2001年房产证下发,所有人一栏为被告姓名,共有人一栏反映为“0”,且房产证上记载的日期是2001年3月4日。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该房屋为99年交首期房款时取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则认为该房屋的取得时间为2001年。而原被告于2000年已经离婚,所以该房屋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仅为被告一人的姓名,在共有人一栏填写“0”说明原告即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共有人。所以原告对于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评审: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利益的排它性权利。民法上物权有多种分类,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质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构成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明确房屋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则是更加重要。
2、本案要分清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键在于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3、在物权法领域,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外部可以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变动有排它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就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动产就以“交付”为公式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式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