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用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09:27
各位律好!

想再请教一个问题:
一个瓦厂代理商,因为经常运货,需要装卸工来装和卸.由于是重体力活,难免可能会出现事故,是否要以与工作签署一个用工合同.内容为,如果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代理商不负责任.因为装载工人并不是固定的人员,有时只是农村里的哪个村民有空就'兼职'一次.

请问这们的免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没有效力.那么用工单位(即代理商)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否应该立一份什么合同来保障代理商减少受损失呢?
多谢!!

如是可以把合同的内容写上,可以另加30分.
先感谢"武邦"的回复!
但是,那代理商如果再给工人买保险,所花费的钱估计都超过工钱了.再说,他们人都不是固定的.在小城市根本没有保险的意识.
就没有别的好的办法了吗?谢谢!

临时聘请的雇工可以不上相关保险,但如果在其工作中出现伤亡或导致别人出现伤亡的话你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论签什么样的合同都无法规避该责任。
一般情况下,这类临时合作很少签订正式的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大都也都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

你这种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公同,法律不予承认。
如果要想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同时在遵守劳动法的基础上,你应该给工人买保险,出事由保险工司负责赔偿,你们只需了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有明文的规定,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的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