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破产,注销逃避债务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8:15:46
据说 2002年左右北京高院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破产、注销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的问题出了一个意见。据说根据这个意见,对于由上述行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由该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能告诉我是那个规定吗,谢谢

新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所需要的是 该条的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