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方面的咨询(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11:37
我们公司有一名2004年3月8日入厂的员工,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打算在今年的3月8日前通知其合同到期不在续签,但由于疏忽到了3月12日才想起来通知对方.
对方要求赔偿5个月的工资.
具了解之前公司领导口头通知过对方,而其也已经找好了工作,3月20号就将开始新工作.
关于我们公司赔偿问题,期望大家能够给出法律依据.
一定要提供法律条款

合同到期继续工作的,视为不定期合同,任一方都可随时解除.但是公司应支付3个月补偿金
教训吧就算

5个有的补偿没有依据,最多3个月.每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赔偿额为工作3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3

2楼的,赔偿数额应为最后一个年的平均工资乘以3,不是3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