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急需解决(和民法有关)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34:26
一位男性老人去世,留有一间双室(房产证上是这位已故老人的名字),他有妻子和一儿四女,其中有一位女儿患有精神病.现在这处房子由儿子居住.
如果儿子和四个女儿(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共同签字同意把这处房子更名为儿子的名字,成为儿子的财产.
请问,依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的女儿的这种行为是否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她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吗?如果不可以,她的监护人如果签字同意把她的财产处置了,在法律上生效吗?
谢谢!!!
这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得定期吃药,但也不算是很严重,自己可以照顾自己,平时和她还可以沟通,但是不吃药的话,就不行了.(残疾证为二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由此看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母亲虽然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但是无权代她放弃继承权。因为作为一个没有收入的无法养活自己的精神病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疑会损坏她的利益。

如果这个精神病的女儿确实无行为能力,从法律上看,她本人无法放弃继承,而即使是她的监护人也无权代她放弃财产权利。
如果要给这个儿子,恐怕要支付给她相应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