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48:12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知道的朋友可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基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某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0万的债权,同时设定了物的担保(比如某房产)价值80万,同时设定甲为保证人。正常情况下甲就对物的担保剩下的部分(20万)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的物(房产80万)的担保的,甲对放弃的部分(80万)不承担保证责任,仍然只承担20万的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
  有人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选择谁承担担保责任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且确定了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比如一个主债务1000万元,为了该债务设定了一个500万物的担保,同时还有一个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这时债权人对500万物的主人表示所可以免除这个500万物的担保,因此,那个保证人就只需承担剩下500万的担保责任了。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哪些责任? 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后五个月向债务人起诉一个月后还没有判决,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中断还是中止?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有什么区别 以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权抵偿债务,债权人获得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 个人独资公司,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有向债务人及其配偶提出索款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