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4:20:43
为便于理解如此举例:甲企业2000年获得一块50亩的工业用地(用地期限50年),是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出让给该企业的,当时甲企业拿出150万元土地补偿款等,又拿出50万元出让金。2005年甲企业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了乙企业,每亩转让价格为7万元,所以乙企业共付土地款350万元,上述都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取得了土地证件。到现在,政府因城市统一规划要求提前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请问,应该怎样补偿乙企业?仅就土地而言。
首先表示感谢您的答复!另:我企业在山东省,我查了相关政府文件,只是说退回未使用年限的出让金,没有别的。可是出让金才多一点啊?远远比不上我们当时买地的钱。如果只退未使用年限的出让金,那这块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用、缴纳的各项规费怎么办啊?还有这几年土地不断增值,也应该考虑吧。请专家不吝赐教!

按照现在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来补偿。你们省应该有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标准。看一下做个参考,然后和政府负责的行政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或者提前收回协议,确定范围和价格以及收回方式、违约责任。
需要明确一点,此时的土地收回属于民事范畴了,是不同于土地划拨的收回的。你们完全可以多主张些自己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