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偷来一头牛,买给了不知情的乙,后来牛在乙那生了一头小牛,后来失主找来了,问应返还小牛,大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41:02
我知道在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应该返还大牛,但是应该返还小牛吗?我认为乙为善意占有人,而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是不返还孳息的。请高手说明一下,谢谢。

1、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甲出卖的牛,属于善意取得,乙取得牛的所有权。所以,大牛生的小牛,属于天然孳息,属于乙所有。

  2、如失主在两年内向乙行使追回权的,只涉及追回大牛的问题,失主应当支付乙购买大牛时的价款,小牛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失主无权追回。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先纠正一个概念,关于孽息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点没有疑问
所以是否需要返还小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失主没有这一要求,则乙并无必须返还义务
乙所遭受损失,向甲追偿

“颤栗微笑”是正解,这才是真正懂法的人。

如果失主要求乙将小牛一并返还,那么大牛在生产过程中让乙造成的耗费与损失问题应该由乙向甲追偿。

乙既然不知情,就不应该负偿还责任,失主应该去找甲,由他来负责偿还.

只还大牛,
比如我炒股向你借了1000,我又赚了500,难道我给你1500么`?

楼上的回答者,不用比如不比如的,法律就是法律,没必要比如这个比如那个的,很明显楼主是比较了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