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什么情况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29:13

公司作为拟制的独立法人,其一经登记成立便拥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东的财产一经投入公司即与股东相分离而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则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因此当公司权益遭受侵害或有所损失时,应当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而非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股东只有在其利益遭受直接损失时,例如股东的股息或红利分配遭到侵害,即诉讼利益直接归属于股东本人时,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新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在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