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某某某被判处“死刑”,却还要“缓期两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08:44
既然都已经被判处死刑了,干吗还要缓期两年或一年执行呀?什么意思哦?我不太懂法哦,对这个现象有点奇怪的说。希望大家帮我耐心的解答下,嘿嘿!

简单点说,就是虽然罪大恶极,但还不至于立即处死.

这种制度成为死刑缓期执行(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外死刑,绶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公布了。死缓被明规定为法律制度。对于判处死缓的罪犯,分别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援权两年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它从无到有,从适用对象的特定到不特定,从不完整到比较完整,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死缓制度的确立,是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比较好的刑罚制度。毋庸讳言,透过司法实践检验,也暴露出死缓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惑,有继续完善的必要。
死缓是死刑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说明,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即在特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不予处死。

楼上的回答的真复杂 简单的说是死刑缓期执行是给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执行缓期的犯人若在缓期时限内没有犯重大错误或有新的犯罪 那么缓期过后 改犯人的死刑自动转变为无期徒刑 然后再看犯人的表现 并根据减刑的规定减刑

如果 犯人在缓期时限内故意犯罪 则立即执行死刑

这实际上是给那些构成死刑 但是社会危害性不见得大的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