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问题,求专业人士答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42:37
两人结婚两年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婚后一个月之后即无夫妻生活。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但无事实证据。。现两人准备离婚,男方能否要回结婚时为女方购买的首饰?
另:结婚时两人财产化分较为清楚,但女方提出要经济补偿,法律是否会支持?如果必须给付的话,最少要付多少??
敬待专业人士回答。感激不尽!!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还有一个,我们没有夫妻生活主要是因为女方不愿意,这算不算是她外遇的证据?另,离婚时我能以这一点作为理由要求女方赔付精神损失费等等之类的吗?

1、首饰你是要不回来的了。如果是婚前买给她的,算是对她的赠予,这样首饰就是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给她买的,因为首饰是她个人专用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个人的物品权属是个人所有,因此你也不会得到。
2、什么经济补偿?那看是不是有法定的理由,例如:男方有外遇或者是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时才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否则除了你自愿补偿之外她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如果你有过错,那么视你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几千到几万。
3、夫妻双方之间没有性生活绝对不能看作是一方有外遇,除非你有切实的证据,如短信、照片、证人的证言等,否则你的这种推测连传来证据都不算!更加不能够作为她赔偿的理由!
4、ronaldojl说得许多都是不对的。
(1)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条件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会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如果两个人都同意离婚,那么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折腾到法院的,即浪费钱又浪费时间。
(3)不是谁提出离婚就少分钱,现行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中以及在现实中都没有这样的规定或做法。
(4)女的没外遇而男的要离婚,法院是会判给女的稍稍多一点,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因为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时要照顾弱势的一方与妇女儿童的权益。
(5)没有证据而又说对方有外遇在民事上一般不会构成诬陷,这种证据只是不被法院采集罢了,也不会成为剥夺你财产的理由。
(6)没有性生活不等于分居,分居的形式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乱套用,分居必须是住在两个不同的房子里,在同一个房子里不在同一个房间下都不算分居。

首饰是结婚时的赠予,是不能要回的。
离婚要有原因,比如:外遇。如果没有原因,也就是没有证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大多数是先分居,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