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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25:10
1997年初,因县里指定承建的一项社会公益工程,五河县城关房产开发公司经理我爸爸朱庆才一举成名,先后获得“安徽省青年星活带头人”“全省优秀团支部书记”“蚌埠市十佳青年”“蚌埠市体制改革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成为全省名人.然而也就是这项工程,他却被五河县法院“判三缓五”年徒刑,成为“罪人”.

朱庆才,男,1963年出生,汗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五河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03年6月,五河县公安局对朱庆才一案进行侦察,6月26日被刑拘,同年7月8号被逮捕.
2003年9月5日,五河县公安局以五经诉字(2003)07号起诉意见书,将我爸爸朱庆才一案向五河县人民检查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10月8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经五检刑诉(2003)138号起诉书指控我爸爸朱庆才犯偷税罪,向五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1月15日五河县法院作出(2003)五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我爸爸朱庆才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单位和个人罚金142万元.五河法院收取了我爸爸朱庆才个人缴纳的30万元罚金(开的是市场上买来的收据),后办理了取保才出来.
此后,我爸爸朱庆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蚌埠中院于05年9月22作出(2005)蚌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五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河法院再审此案后,于2006年2月15日作出(2006)五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3)年五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但仍然认定我爸爸朱庆才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单位和个人罚金80万元.
我爸爸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违法.作出(2006)蚌刑再终字第一号刑事裁定书,撤消了(2005)五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回到五河法院后,经过6个月时间,五河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限将至时,五河法院动员五河检查院撤诉,五河检查院于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五刑再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查院撤诉.
我爸爸朱庆才已不构成犯罪已经是事实.爸爸多次找五河法院要

我大致看了一下 在这个案子中 各个主体的诉讼行为和程序都有问题 尤其是推委 在目前的体制下 这很难解决
关于30万罚款的问题 收据 不论是不是假发票都请拿出来 现在 你爸爸已经无罪了 30万应当退还 并且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我建议你找比五河法院级别更高的机构 上访

建议你找个好律师帮着打,的确有问题。法院如果判无罪那就不应该收取罚金呐!你还是在当地找个有名的刑事律师吧!

你去五河县人民政府寻求帮助,或是去蚌埠市人民法院反应相关情况
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