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英美法系,请教一下2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毒树之果”原则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12:54
问1,警方因怀疑嫌疑人A犯了偷窃罪,但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非法搜查了A的住所,没有发现希望发现的证据,但是却取得了另一件案件相关的关键性证据——这里就假设比如发现了一个少女,由此经过一定程序,最后确定了原来A还犯有诱拐少女罪。
但是在起诉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A提出非法搜查他家取得有关诱拐少女罪是一个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所以要求对由此发现的证据作为“毒树之果”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一旦排除了该证据,A的诱拐少女罪的定罪将陷入很大的问题。那么请问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在A住所找到少女的证据该被排除呢?(杨宇冠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提到相似案例的时候,提出了“独立来源”,如果这个案子里搜查前警方没有得到相关诱拐少女罪的线索,就不会牵涉到这个原则了,我要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判定)
问2,如果嫌疑人B被怀疑有某罪行,某日,他前往友人C家做客,警方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非法搜查C家,并在B身上以及C家里搜出相关的定罪证据,这一行为所获得的证据,B不是C家宅的所有人,似乎不能就C家里的非法搜查而提起非法证据排除。C并非被告人,理论上是没有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权利的,是否也可以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呢?或者仅仅是只有C能就隐私受侵犯而提起诉讼?

答1,仍然是非法取证。非法取证所得的证据即被排除。
答2,B能就非法搜查而提起非法证据排除,C可以起诉警方的非法入室,但不能提起非法证据排除。
(以上为个人观点,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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